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19〕4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区乌海市被确定为30个国家试点城市之一。现将《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国家试点
以探索建立DRG付费体系为突破口,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的重要抓手,对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保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DRG付费首批国家试点城市,乌海市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重点任务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试点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自治区乃至全国以点带面全面推开DRG付费工作积累经验、提供样板、奠定基础。
二、明确目标要求,同步开展自治区级试点
DRG付费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比较先进的支付方式之一,也是我国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自今年起,国家拟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0个左右的城市开展DRG付费试点,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DRG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同时,要求各地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城市作为国家试点观察点单位,可以参考国家试点的规范、方法推进适合本地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为了做好试点观察,自治区决定参照国家本次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国家DRG付费试点工作同步在全区其他11个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推开自治区级DRG付费试点工作。各盟市要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顺势而动、主动作为,确保在国家全面部署DRG付费工作时,能够按照试点探索的路径和模式,积极稳妥推开DRG付费各项工作。
三、实施调度督查,确保试点推进有序高效
DRG付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难度大,乌海市和自治区级各试点盟市要在所属盟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成立由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机构,组成技术团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以及试点工作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台账管理,推动试点医疗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试点任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建立调度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指导试点地区解决DRG付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确保试点任务有序高效推进。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每个盟市至少确定1-2家具有改革主动性和相应信息化水平的医疗机构作为自治区级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请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6月13日前,将试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2)传真或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指定邮箱(传真号码:0471-6606119,邮箱号码:yy54889939@163.com,下同),并参照国家试点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二)请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6月28日前,将DRG付费试点领导机构、实施方案和重点任务台账(附件3)传真或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指定邮箱。
(三)为了加强与各试点城市及试点医疗机构的联系,请每个盟市指定1名医疗保障部门联络员,每个试点医疗机构1名联络员,于2019年6月13日前将联络员回执(附件4)传真或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指定邮箱。
附件: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