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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bmwj/202103/t20210326_1313931.html | 作者:内蒙古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0-09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信息标准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9 17:41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数据库,加强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前期全面梳理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数据库进行全面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数据库内3748条资质(注册证号)过期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于2019年11月30前进行清理并停止使用。如各盟市医疗机构有在用的上述资质过期医用耗材,于2019年11月15日前凭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医保结算产品申报模块〕进行重新申报,未按照要求申报的或申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均于2019年11月31日直接进行清理,并停止在收费系统中使用。

二、对部分注册名称与适用范围不符;除外内容名称与注册名称不符,如高压针筒(改为高压注射器)、可吸收夹(改为可吸收止血结扎夹)、人工皮(改为人工细胞愈合膜);除外内容只是大类未做细分,如:止血材料、功能性敷料、特殊缝线等;缺乏组成结构、适应症等;部分名称加后缀词的,如:医用耗材名称后加包、组件、套件、附件、组套等,均直接进行清理,于2019年11月30日停止在医保收费系统中使用。

三、进一步规范耗材数据库管理。于2019年11月30日停止医保目录中不符合医用耗材命名的七大类别在收费系统中的使用:包括“(一次性)耗材甲类”、“(一次性)耗材乙类”、“(一次性)耗材丙类”、“其他费”、中心甲类、中心乙类、中心丙类等。

四、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此次数据库规范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