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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bmwj/202103/t20210326_1313389.html | 作者:内蒙古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2-06 | 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19〕6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以下简称国家2019版目录)、《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要求,为按时做好国家2019版目录执行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19版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一)国家2019版目录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国家通过谈判确定的97种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三)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2019版目录的,按国家2019版目录规定执行。其余调增的乙类药品中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其他药品继续执行原支付政策。对于自治区调增的乙类药品,自治区制定调出方案,在3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

(四)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五)对于国家2019版目录中确定的中药饮片以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区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国家2019版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

(六)对于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区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19版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

(二)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在2019年12月底之前,组织各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2019版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19版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国家2019版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同时废止。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