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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dg.gov.cn/ylbzj/gkmlpt/content/3/3875/mpost_3875227.html#3335 | 作者: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26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医保函[2022]33号

各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中《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待遇清单》)有关规定,为相应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享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待遇清单》“二、基本政策框架(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1.待遇享受时间”规定,《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与《待遇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以《待遇清单》为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二、中断缴费(含停保)的待遇享受。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视同连续参保,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恢复正常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待遇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参保缴费时间满1个月不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事项继续按《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