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疾病、手术分类代码库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9〕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要求,经研究,确定我省疾病与手术分类代码统一采用国家临床版2.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2019年7月1日全面启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1)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2019年版)》(附件2)。原《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1.1》(鲁卫医字〔2018〕30号)、《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及级别目录(2018年1.1版)》(鲁卫医字〔2018〕31号)不再继续使用。中医病症分类代码在新版《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下发之前,仍然使用《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
《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2019年版)》中注明了手术操作分级目录,作为我省数据分析参考标准。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已明确的操作、手术分级标准,按照相应规范执行。
二、对照映射库
为确保全省医疗机构疾病与手术分类代码库顺利使用,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现行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代码与国家临床版2.0版本的对照库(附件3),供各单位转换代码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安排专人专班,督促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尽快完成编码字典库的转换工作。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保障数据采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确保2019年10月份按照新的字典库完成本年第三季度病案首页信息采集工作。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病案质控中心要组织开展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督导检查、医疗机构编码转换质量抽查,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首页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将首页数据质控和上传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共享数据集(2018年版)》的数据范围和接口规范,同步做好疾病及手术编码2.0版的转换工作,确保2019年7月1日起按新要求向省平台上传数据。
省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
联系人:崔凤环 孙经杰
电话:0531-67870098,67873003
附件:1.《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
2.《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2019年版)》
3.山东省《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编码临床1.1版》与《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编码国家临床版2.0》对照库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