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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WWQjJdMrRMXZTQze7cp_A | 作者: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6-14 | 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指南

北海医保2023-06-14 18:01发表于广西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可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2023年度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时间

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备注:城乡居民因停保、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北海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具体赔付方案如下:

四、北部湾经济区内实施就医结算一体化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待遇

(一)北海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含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直接结算,不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享受与参保地就医购药同等待遇。

(二)北海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参保地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北海市参保人员到南宁市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参保地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到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驻邕军队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民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遵循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享受与参保地住院同等待遇;未经备案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15%。

五、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三)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起付线、床位费超报销限额部分,以及超过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