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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new.tangshan.gov.cn/zhengwu/zcwjtsybj/20190707/1163754.html | 作者: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12-20 | 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明确和调整《唐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唐人社字〔2018〕32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为保障我市医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对《唐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办法》(唐人社字〔2015〕71号)部分事项进行明确和调整。

一、调整总额控制预算依据。由“以前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费为依据”调整为“以上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费(由前年第四季度及上年前三季度数据组成)为依据,同时考虑医疗费用的增长比”,编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

二、调整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总额确定办法。由“剩余统筹基金的20%作为年终考核决算金,80%作为年度预算总额”调整为“将不超过剩余统筹基金的10%作为年终考核决算金,其余部分作为年度预算总额。”

三、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确定办法。对上年度不存在重大违规及服务量无明显下降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预算额,且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增减、规模变化等因素,适度调整预算额。对新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本年度同级别医疗机构预算额均值及新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确定新定点医疗机构预算额,追加年度预算总额。

四、调整年终决算办法。增加“均值浮动比例”参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次均统筹基金超同级别医疗机构均值情况,合理确定均值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5%),作为基金分担比例的参数之一。如出现定点医疗机构超预算过多等特殊情况,统筹考虑政策调整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调整年终决算额。

五、调整结余奖励办法。存在重大违规或预算制住院有效人次较上年度明显下降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结余奖励。

六、实行医疗费用预结算办法。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下达年度预算,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结算部分医疗费用。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