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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1910/t20191009_5040575.htm | 作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09-25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8〕58号

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福州总医院,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公立医院第一批和第二批实施按病种收费的基础上,公布第三批按病种收费政策,并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以及福州总医院。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规定

(一)本批次按病种收费继续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4号)规定,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A、B两档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其中:A档医院包括省立医院(含南院)、协和医院(协和医院为C-DRG试点医院,本批次不执行)、附一医院、福州总医院、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其他省属医院为B档。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

(二)涉及生育类的病种,其患者自愿选择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列入“除外内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可另行收费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

(三)根据省属公立医院首批病种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对膀胱癌行根治性膀胱全切除术、老年性白内障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混合痔行吻合器痔上粘膜切除+外痔切除术等3个病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3。

三、医保支付规定

第三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闽医保办〔2017〕14号文件执行,省本级医保支付标准不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员,涉及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计划性剖宫产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钳助产分娩行产钳助产术、胎膜早破(足月)行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等4个生育病种的费用,由各统筹区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除外可另行收费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由患者全额自付;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可填列在《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新增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类别项下(详见附件4)。

(二)医疗机构须提供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不包括因疾病入住儿科(新生儿科)发生的费用。

(三)各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除按规定与医保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向患者出具分项目的具体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包括除外内容)。

(四)本批次病种的《临床管理路径》和“1型糖尿病”等部分病种的《入院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下达。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反映。省里将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附件:1.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病种收费标准表

2.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3.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调整表

4.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