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泉州市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医保〔2019〕110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属各公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等精神,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现有病种的基础上,公布第三批63个病种及收费标准,同时规范部分病种收费项目编码及内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泉州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和医保支付规定
本批次按病种收费、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医保〔2017〕96号)规定执行,新增病种及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
三、规范部分病种收费项目编码及内涵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规定,对我市已公布的24个病种的编码及项目内涵进行调整规范,具体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退出率。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病例,无论主诊断与主操作的编码与收费文件公布的编码是否一致,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实施临床路径。确因严重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不纳入或中途退出临床路径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均纳入退出率考核,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
(二)规范退出流程。各医疗机构要参照闽卫医政函〔2017〕134号文的规定,制定本院具体的退出流程。应每月审核分析不纳入和退出病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实际医疗费用未达到按病种收费标准50%的病例须退出按病种收费,并按实际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不纳入退出率考核。
(三)规范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签署工作,除按规定与医疗保障部门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出具具体“费用清单”,可开具包括“病种费用、另收耗材费用、超普通标准床位费”在内的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做好数据信息传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输数据信息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相关医保费用。
(四)按病种收付费管理。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下调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医保、卫健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各地医保部门定期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通报给所在地卫健部门,共同督促医疗机构执行到位。
(五)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加强细化临床路径表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绩效奖惩机制,形成正面引导作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我市将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附件:1.泉州市公立医院第三批病种收费标准表
2.泉州市公立医院部分病种收费编码及内涵调整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