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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jytabljggk/202111/t20211122_1127982.html | 作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22 | 3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设立沈阳区属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为实行DRG付费试点医院的建议(第085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22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刘玉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沈阳区属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为实行DRG付费试点医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沈阳市医疗保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肯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始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也一直在不断探索。沈阳市医保敢为人先、大胆尝试,已经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包括DRG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2019年5月2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文件中明确了沈阳市为全国首批DRG试点城市,并对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要求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在国家DRG付费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我市虽然较国家试点时限进度要求提前2年实现DRG实际付费,但仅限于三级及市二级公立试点医院。虽然不是各等级医院都参与DRG付费,但是沈阳医保多年来在定额结算的模式下,对于各等级医院,包括区属二级的合理超支金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项目审核、超额分担、节余滚存”的办法。2021年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在医保统筹基金支出合理,保证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测算及统计分析后的结果,积极开展对全市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DRG付费管理。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