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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nshan.gov.cn/html/ASYBJ/202209/0166667624800286.html | 作者: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9-26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鞍山实际,就我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作出调整,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床日结算标准

对精神专科定点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的患者,实行以床日付费为主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6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元/床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上述结算标准的80%确定,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5元/床日。

二、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额资助,对其他困难群众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按有关规定实行资助参保。

三、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定额救助

对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30元。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按床日定额救助政策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政策,按《关于规范我市精神类疾病按住院床日收付费工作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53号)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