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一、二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DIP结算等级系数的通知
抚医保〔2022〕17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减轻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现将《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办法(试行)》中二级医院(除县级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保守治疗组等级系数分别上调为0.7和0.55,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