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抚医保发〔2022〕1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
(一)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经济负担。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将根据省局统一规范另行通知。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
(三)提高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下床日付费医保支付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达到160元/床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为职工结算标准的80%。逐步探索“急慢分期”的分级分期床日付费标准。
(四)加大对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医保基金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14号),对上年度内未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原则上周转金为上一年度住院统筹发生额的1/12)
(五)完善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导致的合理超床日标准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分担补偿,医保基金分担比例为60%。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六)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的通知》(抚医保发〔2022〕10)号)执行。
(七)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在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30元。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协同推进精神专科医疗治疗提升
(八)强化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协同管理。不断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和医保协议管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能力日常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相挂钩,对考核未达到标的降低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予以结算。
(九)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精神疾病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定点专科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疗效可靠、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