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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xm.gov.cn/wsdt/xxcx/dybz/202312/t20231227_2806603.htm | 作者: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12-27 | 1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简明表

发布时间:2023-12-27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2024.1.1-2024.12.31)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基本医疗保险

  门

  诊

  1.起付段

  起付标准

  (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在职

  累计1200元

  退休

  累计800元

  2.统筹段

  1万元(含)以下

  (不含起付标准)

  在职

  75%

  85%

  90%

  退休

  85%

  90%

  95%

  1万元

  在职

  90%

  93%

  95%

  退休

  95%

  97%

  98%

  住

  院

  1.起付段

  起付标准

  (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000元

  600元

  200元

  退休

  500元

  300元

  100元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500元

  300元

  100元

  退休

  250元

  150元

  50元

  2.统筹段

  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90%

  93%

  95%

  退休

  95%

  97%

  98%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10万元

  大病

  保险

  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个人自付1万元

  个人自付1万元~10万元(含)

  75%

  个人自付10万元~20万元(含)

  85%

  个人自付>20万元

  95%

  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110万元

  个人账户划拨

  1. 在职职工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按月划拨。

  2.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定额划拨。

  3. 按月代扣代缴大病保险保费7元。

  连续参保机制

  (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50%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75%

  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100%

  其

  它

  1.可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省内参保人员)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等。

  2.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不计入门诊起付标准累计)。

  3.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2024.1.1-2024.12.31)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基本医疗保险

  门

  诊

  1.起付段

  起付标准

  (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成年居民

  累计500元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不设起付标准

  2.统筹段

  1万元(含)以下

  (不含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

  45%

  55%

  65%

  1万元

  65%

  75%

  85%

  住

  院

  1.起付段

  起付标准

  (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成年

  居民

  首次

  1000元

  600元

  200元

  二次及

  以上

  500元

  300元

  100元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不设起付标准

  2.统筹段

  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

  73%

  80%

  9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10万元

  大病

  保险

  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个人自付3万元

  个人自付3万元~10万元(含)

  60%

  个人自付10万元~20万元(含)

  70%

  个人自付>20万元

  80%

  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50万元

  连续参保机制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50%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75%

  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100%

  其

  它

  1.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不设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可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省内参保人员)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等。

  3.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不计入门诊起付标准累计)。

  4.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