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简明表
发布时间:2023-12-27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2024.1.1-2024.12.31)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 三级 | 二级 | 一级及以下 | |||||
基本医疗保险 | 门 诊 | 1.起付段 | 起付标准 (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在职 | 累计1200元 | |||
退休 | 累计800元 | |||||||
2.统筹段 | 1万元(含)以下 (不含起付标准) | 在职 | 75% | 85% | 90% | |||
退休 | 85% | 90% | 95% | |||||
>1万元 | 在职 | 90% | 93% | 95% | ||||
退休 | 95% | 97% | 98% | |||||
住 院 | 1.起付段 | 起付标准 (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首次 | 在职 | 1000元 | 600元 | 200元 | |
退休 | 500元 | 300元 | 100元 | |||||
二次及 以上 | 在职 | 500元 | 300元 | 100元 | ||||
退休 | 250元 | 150元 | 50元 | |||||
2.统筹段 | 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 | 90% | 93% | 95% | |||
退休 | 95% | 97% | 98% |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和住院合计10万元 | |||||||
大病 保险 | 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可由个人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个人自付1万元 | |||||
个人自付1万元~10万元(含) | 75% | |||||||
个人自付10万元~20万元(含) | 85% | |||||||
个人自付>20万元 | 95% | |||||||
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和住院合计110万元 | |||||||
个人账户划拨 | 1. 在职职工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按月划拨。 2.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定额划拨。 3. 按月代扣代缴大病保险保费7元。 | |||||||
连续参保机制 (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50% | ||||||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75% | |||||||
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100% | |||||||
其 它 | 1.可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省内参保人员)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等。 2.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不计入门诊起付标准累计)。 3.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2024.1.1-2024.12.31)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 三级 | 二级 | 一级及以下 | |||||
基本医疗保险 | 门 诊 | 1.起付段 | 起付标准 (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成年居民 | 累计500元 | |||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 不设起付标准 | |||||||
2.统筹段 | 1万元(含)以下 (不含起付标准) | 参保人员 | 45% | 55% | 65% | |||
>1万元 | 65% | 75% | 85% | |||||
住 院 | 1.起付段 | 起付标准 (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成年 居民 | 首次 | 1000元 | 600元 | 200元 | |
二次及 以上 | 500元 | 300元 | 100元 | |||||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 不设起付标准 | |||||||
2.统筹段 | 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 | 参保人员 | 73% | 80% | 90% |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和住院合计10万元 | |||||||
大病 保险 | 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可由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个人自付3万元 | |||||
个人自付3万元~10万元(含) | 60% | |||||||
个人自付10万元~20万元(含) | 70% | |||||||
个人自付>20万元 | 80% | |||||||
最高支付限额 | 门诊和住院合计50万元 | |||||||
连续参保机制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50% | ||||||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75% | |||||||
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 |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正常待遇的100% | |||||||
其 它 | 1.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不设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可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省内参保人员)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等。 3.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不计入门诊起付标准累计)。 4.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