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按病种医保结算标准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3〕3号
市医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派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3〕23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精神,按照国家对异地就医转诊报销比例下降不超过10%、未转诊报销比例下降不超过2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按病种(含C-DRG)医保结算标准作进一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 统筹区内:
参保对象 | 基金支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城乡居民医保 | 60% | 70% |
二、 统筹区外
就诊类型 | 基金支付比例 |
省属公立医院 | 省内(不含省属公立医院) 其他统筹区 |
A档医院 | B档医院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城乡居民医保 | 45% | 50% | 45% | 50% | 50% |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