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保发〔2019〕13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