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118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市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市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新晋升一级调研员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给予以下医疗补助:
(一)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
(二)个人账户补助;
(三)医疗救助。
第二章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市级公务员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5%列入市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保障的机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增长适时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
(一)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门诊特殊病及门诊慢性病,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90%予以补助,医疗照顾人员按95%予以补助。
(二)住院费用和门诊使用特药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费用按90%予以补助,医疗照顾人员按95%予以补助:
1.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起付标准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结算。
第六条医疗补助金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门诊特殊病及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达到医疗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各参保单位于次年3月31日前携带专用病历、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疗补助费用。
(二)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符合住院和使用特药医疗补助规定的应由医疗补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相应补助标准在参保人员出院或购药结账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在其出院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实际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三章个人账户补助
第七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公务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待遇后,再给予个人账户补助。
(一)个人账户补助费用是按参保人员不同职级给予相应的定额补助。补助费用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导职务及职级公务员对应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正局级、二级巡视员及以上,补助360元/月;
副局级、一级调研员,补助340元/月;
正处级、二级调研员,补助310元/月;
副处级、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补助280元/月;
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补助240元/月;
副科级、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补助220元/月;
一级科员及以下,补助200元/月;
正高级,补助310元/月;
副高级,补助280元/月;
中级,补助240元/月;
助理级,补助210元/月;
员级,补助170元/月;
技师及以上,补助240元/月;
高级工,补助220元/月;
中级工,补助200元/月;
初级工(含普工),补助170元/月。
其他类别公务员根据所属部门规定,按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个人账户补助标准执行。
(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与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个人账户保持一致。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级与退休行政干部职级的对应关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认定后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个人账户的补助费用,与同职级行政退休干部的补助费用相同。
第四章医疗救助
第八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市级国家公务员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总额超出本人年度工资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五章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金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各参保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级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及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医疗待遇按原渠道保障,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各区县可根据区县本级财政负担能力,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属国家公务员(含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金由各区县自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政办发﹝2011﹞19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