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7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开展我省第一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项目范围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色谱法加收)、B型-纳尿肽(BNP)测定(高双抗夹心荧光法或化学发光法加收、干免疫荧光定量法加收、酶免疫法)、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高双抗夹心荧光法或化学发光法加收、干免疫荧光定量法加收、酶免疫法)。
二、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密切关注调整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第一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明细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