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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完善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加强挂网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等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挂网药品和短缺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须按制剂规格(制剂规格是指同企业同药品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最小计量单位)申报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同包装药品,各包装价格按制剂规格申报价格乘以包装数量。同企业同药品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规格和包装数量不受限制,不同规格间应符合差比价关系。

二、限价挂网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按规定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企业与医疗机构议价交易。

三、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