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0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7号
宋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供应配送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国家药监局,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并取得初步成效。当前已开展5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4%,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完善集采药品供应配送保障制度、设置备用厂家供货、建立企业信誉考核制度、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药品情况进行考核等方面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在现有的工作中有些已有所考虑。
一是加强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和供应指导。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需供应,满足临床需求。同时,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一方面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中选药品持有人全面落实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中选药品持有人落实产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停产报告有关工作要求,并按规定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同时,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产能预估和物料储备,做到保质保供。
二是引入确定备选企业的条款,更加注重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明确了启动备选企业的规则。中选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所在省份可启动备选企业供应流程。
三是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并配套制定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文件,推动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同时,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履约情况监测,针对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劣实施相应的奖惩,并作为下一次集中采购时企业资质和信用方面考虑的因素。
四是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引导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从财务管理、绩效考核方式、薪酬分配资金发放方式等方面加强指导,让激励机制有效传递到医务人员,促进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二、下一步考虑
我们将充分参考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集采药品供应配送保障制度、完善企业信誉考核制度、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促进临床用药,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