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s://ybj.jiangsu.gov.cn/art/2024/6/5/art_74038_11263440.html | 作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05-27 | 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4〕3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