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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jiangsu.gov.cn/art/2025/1/1/art_74037_11461216.html | 作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12-26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4〕6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各地要加快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9号)精神,抓紧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断完善电子处方中心功能,确保顺畅流转。自2025年1月1日起,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全部接入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处方,不再使用纸质处方。

各地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协助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将电子处方打印为纸质处方,方便其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互联网+医疗服务”,联合周边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家门口”的就医购药服务。

二、规范医保外配处方服务,保障合理用药需求

各地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对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不得要求参保人自费外购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引导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目录内慢性病、常见病药品配备,加强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依法依规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实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下载电子处方,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不得超出处方所列品种、数量等销售,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保存处方。发现处方可疑的,应当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落实药品追溯码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追溯码应用,确保调剂外配药品可追溯。

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外配处方为纸质处方的,应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不凭处方或超量购买处方药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参保群众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医保外配处方使用监管,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畴,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依托大数据分析,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电子处方中心与智能监管子系统有效衔接,实现电子处方智能审核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性、可及性和便捷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和医保处方外配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电子处方中心,加强医保处方外配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接口改造,推广使用电子处方中心,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权授予、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处方留存、长期处方管理和合理用药等方面的监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零售药店药品质量、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处方药销售管理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