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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jiangsu.gov.cn/art/2023/1/5/art_74036_10720419.html | 作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1-04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执行时间追溯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51号)的发文时间,即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联系处室:待遇保障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