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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412/t20241230_5483701.shtml | 作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12-30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

各统筹地区要按时将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落实《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地区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支持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统筹地区确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要严格落实《关于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30号),对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自医保目录准入之日起三年内,实行除外支付,暂不纳入DRG/DIP支付,发生费用折算权重(分值)纳入结算和年度清算。

三、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责任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根据诊疗需求,原则上谈判药品品种配备率省(部)属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2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品种的60%。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类等在药店限制销售、无法保障的特殊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四、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将427种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以及90种谈判转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单独支付”药品目录,通过专家评审,将267种用于肿瘤靶向、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谈判药品、部分谈判转常规乙类药品及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及“单独支付”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要严格执行《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3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需报省医保局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

五、加强待遇政策衔接

对用于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且备注适应症支付范围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病种保持一致的“单独支付”药品,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对备注有多个适应症支付范围的“单独支付”药品,其适应症用于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时,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按照规定用于其他疾病治疗的,继续按“单独支付”药品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六、强化谈判药品落地监督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谈判药品落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的监测,每月对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度,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情况进行通报,对谈判药品配备率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提示、约谈,切实打通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要加强运行监测,强化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见关联链接)(略)

2.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

3.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