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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hsa.gd.gov.cn/zwdt/snkb/content/post_4098841.html | 作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2-21 | 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粤医保发〔2023〕5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双通道”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