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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6/2024/12/27/d9b329be70834d3bb66ab0729acf5ef1.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12-27 | 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9号)精神,做好我省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基金安全,我中心组织临床专家制定了224个单行支付药品和15个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用药支付。原属单行支付药品的环孢素滴眼液(Ⅲ)过渡期内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2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单行支付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2: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