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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1/t20250116_4792760.html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5-01-15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精神,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备案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线上与线下保持一致,统一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加强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人按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备案时,暂时无法提供可证明其异地长期居住的备案申请材料,可通过“先承诺,后补交”的方式办理备案,自备案审核通过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备案材料。不能按规定补齐备案材料的,承诺办理备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报销待遇。

三、切实做好备案材料审核和宣传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异地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管理,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做到政策平稳落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异地就医备案个人告知书.doc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