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医用耗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参保人员医保医用耗材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医保医用耗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医保医用耗材单次住院最高限定额度的限制。
二、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范围内医用耗材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超过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或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依参保人员身份分别纳入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
三、对于因政策调整、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提高导致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增加,可能给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政策性亏损,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方式解决。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强化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医保监测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运维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8月31日零时起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