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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312/t20231228_6494132.html | 作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12-26 | 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3年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3〕8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现将调整后的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公布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