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638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31 | 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8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韩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药品带量采购引发问题的两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开展带量采购工作,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升百姓医疗保障水平。

一、积极开展带量采购工作

2018年11月,河北省医保局组建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家医保局指导下,河北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年来,河北省先后落实国家4批、省单独组织1批、联盟组织4批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共计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90多亿元。

今年3月份,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推动我省集采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在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我们广泛调研、充分听取临床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精心选择药品品种,把更多慢性病、常见病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临床必需药品采购的可能影响。

二、落实中选药品临床配备和使用

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畅通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政策通道,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省卫生健康委围绕规范中选药品使用和做好中选药品监测“两个关口”有效确保中选药品临床使用。一方面指导医疗机构在尊重患者意愿前提下,主动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另一方面按月监测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有关指标数据,及时分级应对,确保临床用药供应。

三、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2020年8月,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于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四、出台文件限制院外购药行为

202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61号),明确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诱导患者院外购药,严禁违规开具大处方。今年,我们将此项工作列入基金监管重点工作,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医生医疗行为。

五、下一步工作

省医疗保障局将第一时间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积极开展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将更多的临床必需品种纳入带量采购。做好带量采购和基金结余留用有关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监督,使医生合理治病开药工作有计酬和获得感。同时在日常基金监管工作中,加大对医生引导患者外出购药行为的监督力度。

省卫生健康委一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及时纠正个别医疗机构违规控制药占比等行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切实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感谢您对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