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27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3
尹汝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避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大量闲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为有效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改善闲置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提高参保人待遇。
一、关于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问题
2015年2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54号),调整了全省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及有关政策。一是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的费用;二是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类药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费用;三是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为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四是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五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六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七是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二、关于提高医保待遇水平问题
2017年12月,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医养结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96号),对医保支持医联体和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在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中,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患者,因治疗需要,需到其上级医疗机构(或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进行相关项目检查的费用纳入下级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下级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政策给予报销;二是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院就诊患者倾斜,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执行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对参保患者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院转入下级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院住院报销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院住院转往上级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报销费用时,将下级医院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院起付线中扣除;三是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出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申请给予审核批准,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老年人常见的、负担较重的慢性疾病逐步纳入医保慢性病报销范围,合理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关于增加药品报销品种问题
一是目前执行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涵盖药品数量在全国各省份中属于较宽泛的,保障了广大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二是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要求,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36种谈判药品和17种抗癌药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了患癌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科学的对医保基金做出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结余较多的统筹区域,责成其提高基金使用和管理水平,控制好基金结余规模,不断探索施行新的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的就医负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