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1018号《关于在山东省推广使用镓铟锡体温计替代含汞体温计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6 16:05
宋德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山东省推广使用镓铟锡体温计替代含汞体温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体温测量作为急诊监护、护理等项目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其收费包含在急诊监护费和护理费中,不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体温计也不在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中,不得单独向患者收费,只有因病情需要出院或者因损坏赔偿才能允许单独收费。同时,根据我省诊疗项目目录规定,凡是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费用。因此,包括镓铟锡体温计在内的各种体温计,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