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709号《关于健康体检费用允许从医保门诊个人账户支付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10:40
张志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康体检费用允许从医保门诊个人账户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9年中央推进新一轮医改,将公共卫生服务列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位一体”的构成之一,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向全体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体检等预防类检查,均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体检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的限制,基本医保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尚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非治疗性、大人群普遍适用的预防筛查等项目的能力。目前,国家已将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及部分肿瘤高危人群的健康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关于医保个人账户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从医保基金的构成和个人账户资金来源看,个人账户属于医保基金。关于个人账户的使用,国家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对于您提出的“健康体检费用允许从医保门诊个人账户支付”问题,目前,按照国家规定,个人账户作为医保基金尚不能用于支付健康体建费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财政、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管理能力,积极探索推进个人账户改革,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