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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19/9/14/art_113624_8180671.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14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115号《关于在我省率先实施由各级财政承担0至15周岁儿童少年医疗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4 18:39

张义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率先实施由各级财政承担0至15周岁儿童少年医疗保险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按照上述规定,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他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履行缴费义务。2019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参保人所在地政府对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其他扶贫对象的个人缴费给予定额补贴。

目前我省没有实行0-15周岁儿童少年免费参保,主要因为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不属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是双方面的给付关系,要以缴费为前提。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参保人才能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才能将遭遇到的疾病风险转稼给保险机构,实行社会统筹,社会共济。不履行缴费义务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权益。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困难群体无力参保缴费的问题,国家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首先通过资助参保的方式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您提出的建议有利于减轻未成年人家庭负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落实国家人口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还暂时无法做到。下一步,我们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意见建议,研究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国家投入机制,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素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