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3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5-10 16:21
柯婷、张常委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甘肃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年我省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我省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11月1日省医保局挂牌成立、2019年3月底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快速凝聚共识,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切实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及时制定完善了机构运行和医保工作各项制度,理顺医保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为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凝聚工作合力,实现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基金效能不断增强、民生保障不断完善等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19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72.9万人,参保率97.18%(以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44.3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228.6万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递进保障制度,构成了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三者互为一体,但作用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进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对于医疗费用较大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仍然费用较大的由医疗救助进行第三次报销,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通过三重保障,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从制度规定和运行体系来看,居民参加了基本医保,就同时参加了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用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按全省统一标准划拨到大病保险基金。
2014年,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医保局成立以后,按照国家医保局、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体系,合理调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普通群众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全省统一调整为2500元(普通群众为5000元),将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两州一县”和特殊困难人员,再提高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二、对意见建议提出问题的调研情况
(一)关于“降低大病补充保险参保标准,保证基本医保支出”的问题
2013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精神,我省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1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人均筹资标准30元。2016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5元。2018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文件要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人均提高20元,我省从55元提高到75元。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文件要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人均提高15元,我省从75元提高到90元。
综上所知,2018年以前,我省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省上确定,2018年之后的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统一调整,我省无法自行调整。2020年,国家医保局提出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高,综合考虑我省作为扶贫任务最重省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居民压力大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我局初步确定今年不再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分开,群众在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个人根据需求自愿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问题
2019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1145597人,住院总费用1223311.96万元,基本医疗报销670235.82万元,大病保险报销221485.57万元。其中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750018人次,住院总费用510673.05万元,基本医疗报销311518.3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99775.03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次占大病保险报销人次的65.47%,报销金额占大病保险总报销金额的45.05%。大病保险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员就医压力,如个人根据需求自愿参加大病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本医保支出压力,但因疾病发生的不可预期性,将会增加未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加重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人员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为确保参保人员病有所医,医有所保,有效降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缓解患病人员经济压力,体现医疗保险社会互助职能,大病保险制度将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关于“省级财政设立大病保险专项资金,降低赤字风险”的问题
大病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省级财政已经设立了大病保险资金收入专户,各市州依据当年的参保人数,按人均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基金中上解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大病保险当年结余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次年大病保险支出,专款专用,不再额外增加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有效降低基本医保赤字风险。
(四)关于“鼓励个人自愿购买补充商业保险”的问题
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经营,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自愿投保、保障全面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商业保险是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能进一步减轻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个人可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购买。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目前,已有部分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同时我局将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国家医保局安排部署,逐步探索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在巩固现有成效的基础上,紧扣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一条主线,紧盯医保扶贫、基金监管两项政治任务,全力推进医保各项工作,进一步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赤字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待遇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依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着力补齐门诊保障短板。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通过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等硬措施,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多元保障需求。
(二)紧贴民生改善
继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扩围工作和抗癌药降价保供工作。在前期抗癌药品价格与全国同步降低、抗肿瘤及免疫抑制剂整体降幅11.46%和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全省57种中选药品节省资金3.5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抗癌药品降价保供工作,切实降低药品尤其是抗癌药品价格,降低药品费用在医疗费用中的比例,节省医保基金,增强可支付能力。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效提升医保服务质量。
(三)继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监督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明察暗访、借助第三方力量等方式,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抽查复查,重点治理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治理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虚构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搭车报销、违规支付等行为的审核。
(四)强化基金运行分析
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强化对基金运行状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分析,及时掌握基金运行和基金预算的进度与效果,认真分析基金运行和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
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
联系人:张晓军
联系电话:1899395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