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63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5-10 18:16
段国强、竹翠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化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赤字风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大病补充保险参保标准,保证基本医保支出”的答复意见
2013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精神,我省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1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全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人均筹资标准30元。2016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5元。2018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55元提高到75元。2018年11月,我局挂牌成立,大病保险职能划转至我局,我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文件要求,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75元提高到90元。综上所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我局需根据国家医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分开,群众在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个人根据需求自愿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答复意见
2019年我省大病保险报销1145597人,住院总费用1223311.96万元,基本医疗报销670235.82万元,大病保险报销221485.57万元。其中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750018人次,住院总费用510673.05万元,基本医疗报销311518.3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99775.03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次占大病保险报销人次的65.47%,报销金额占大病保险总报销金额的45.05%。2017年康县大病报销金额占上解金额的77.19%,2018年康县大病报销金额占上解金额的72.51%,2019前10个月康县大病报销金额已超过上解金额。
2013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3〕536号),确定我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参保居民。从制度层面看,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大病保险制度有效降低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一步缓解了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人员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三、关于“省级财政设立大病保险专项资金,降低赤字风险”的答复意见
省级财政在2014年设立大病保险资金收入专户,各市州依据当年参保人数,按人均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基金中上解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大病保险当年结余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次年大病保险支出。
四、关于“鼓励个人自愿购买补充商业保险”的答复意见
商业健康保险是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能减轻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个人可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购买。目前,已有部分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同时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局将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国家医保局安排部署,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个人自愿购买补充商业保险。
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
联系人:张晓军
联系电话:18993951798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