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3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万立军提案者提出的关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继续全面落实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的差异化政策,积极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良性就医秩序。进一步完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机制,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二)健全重特大疾病综合保障机制。对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从住院、门诊两个渠道进行综合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动态调整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理顺承办机制。按照国家和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罕见病多部门、多渠道医疗费用保障机制,有效减轻罕见病患者费用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进一步完善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二、加强政府药品及医用耗材的招采
(一)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凸显招采改革成效。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成立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机构改革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改革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全国范围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目前,我区已执行两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平均降幅分别达到63.36%、平均降幅75.40%,实现了药品价格明显降低,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了流通环境,改善了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
(二)建立完善招采政策,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积极推进三医联动,贯彻落实国家医药招采改革精神,我区先后印发了《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关于印发宁夏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医改发〔20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宁夏医药“招采合一”平台整合共享升级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63号),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76号),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推进制度改革、完善招采政策和工作机制,持续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整合升级建设,加强招采工作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处于更加合理水平,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张新颖0951-516602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