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21-34934 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7-28
效力状态 有效
瞿亚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纳入2021年全省慢性病保障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生物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9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各省(市)无调整药品目录的权限,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同时要求对于原由省级管理的医保乙类药品,只减不增,在三年内全部清零。因此,我局没有将生物制剂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权限。同时,国家医保局已将用于银屑病治疗的司库奇尤单抗、本维莫德纳入了医保药品目录,有效保障了银屑病的治疗需求。
二、关于将银屑病、炎症性肠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纳入全省慢性病保障范畴
为解决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要求全省各地都要按省定标准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14种疾病统一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范围,同时规定各地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这主要是考虑到各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情况、各类疾病发生状况各不相同,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有限,只能保障基本医疗,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将有限的基金用于解决更突出的问题,省级只统一确定了14个需求突出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用特别高、个人负担特别重的病种,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人发病率高、治疗手段及疗效都很确切的病种,其他病种是否纳入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地区如荆门、孝感、咸宁将银屑病纳入了门诊特慢病范围,黄冈、十堰、随州将克罗恩病纳入了门诊特慢病范围。鉴于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为2012年制定,规定的14个病种数偏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保政策的完善,我们拟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完善,适当增加病种数,已完成了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拟定初稿的工作,银屑病、炎症性肠病也在我们综合考虑的范围内。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对医保门诊保障的整体政策框架有重大调整,对门诊慢特病政策的调整完善也提出了要求。我们正在按照国家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建立健全职工医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门诊慢特病政策的具体调整也将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
此外,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将用于克罗恩病治疗的维得利珠单抗、英夫利西单抗以及前述用于银屑病治疗的司库奇尤单抗、本维莫德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国家部署,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推进谈判药品落地相关措施,包括谈判药品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要求医疗机构不以药占比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等,最大限度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近期国家医保局又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我们正在按照国家要求拟定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完善支付政策,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