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430号建议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1211:07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边晓亮委员:
您提出的第430号《关于加快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我区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保制度改革的关键位置,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全覆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64号)精神,积极推动以按病种(病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的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一、做好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进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提高总额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基金支付原则。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于合理超支部分,可以在协商谈判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分担。有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二、关于支付方式改革
一是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范围。2018年12月底,自治区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医保字〔2018〕1号),在已出台的117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37个病种,并根据专家意见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对已有的病种付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要求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不少于150个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2019年,自治区建立了按病种付费月调度制度,按月调取全区各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结算情况,并对结算人次、统筹支付等各项指标进行监测。2020年,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按病种付费工作,自治区以呼和浩特市和自治区本级作为先行试点,积极推动医保与医疗机构之间病种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在结算系统中统一互认,实现按病种付费结算按照疾病和术式编码上传,科学合理控制病种入组率和退出率,同时要求呼和浩特市和自治区本级按照近年来按病种付费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引入各临床专业专家评审、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等多种途径,不断扩大病种范围,共同确定统一的按病种付费相关支付标准和结算政策,对已有病种付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下一步将在全区推广使用。二是积极推进DRG付费试点工作及按床日付费。2019年,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了DRG付费试点工作自治区指导组。《方案》中明确在国家统一指导下,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乌海市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并参照国家试点的规范、方法,在自治区其他11个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推开自治区级DRG付费试点。2020年,已推动国家医保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在乌海市上线运行,已推动全区11个统筹区已优先选用需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精神病实施按床日付费,并合理确定床日付费标准,政策实施后,进一步减少了不合理医疗费用,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效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
目前,基本医保实行盟市级统筹,由各盟市制定具体的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政策。据了解,2020年,鄂尔多斯市将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力度,根据重大物价政策调整、医疗成本变化、新药新技术应用等,认真测算病种付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数据对接。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方案设计、费用测算和组织实施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