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103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21-06-28
孔建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深化县域医共体薪酬、医保、价格等联动改革的建议》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情况
近年来,为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发展,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省在完善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医共体分配激励机制、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基层医卫人员待遇,促进人才下沉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鼓励各地尝试探索有利于医共体发展的薪酬模式。2018年,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全面推开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出台了《浙江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93号),建立了“三挂钩三脱钩”的薪酬水平核定机制。对县域医共体,支持和鼓励各地灵活用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参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医共体特点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同时,鼓励医共体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与履职目标相挂钩。二是落实内部统筹使用分配自主权。各地结合实际,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医共体拥有完全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可打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等不同医疗主体进行统筹分配。医共体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及基层等不同岗位差异,打破单位、层级和身份区别,建立有利于人才下沉、有利于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的激励机制。三是坚持向基层医卫人员倾斜激励。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允许基层卫生院绩效工资水平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上浮;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发放绩效考核奖,鼓励医院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建立健全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签约服务费可主要用于对签约医生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分配,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同时,为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到乡镇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1级薪级工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浮动1级薪级工资。
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
近年来,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积极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相对滞后,分析原因,主要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三方面特殊性: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特殊,既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又承担医疗服务职能,两项职能经济如何补偿,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特殊,面向最基层群众,“老”“残”“贫”患者居多,对价格改革十分敏感;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关系特殊,理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价格关系,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需要破题。随着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和医共体建设的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呼声较高,而这一改革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度高、敏感性强,需先行试点、稳步推进。2021年初,绍兴市在嵊州市率先探索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成岳冲副省长的批示肯定。下半年,我局将在嵊州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绍兴市范围内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通过试点,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的财政补偿机制,建立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
三、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我局高度重视分级诊疗工作,充分利用医保杠杆作用,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一步做实做细分级诊疗制度。一是认真落实3个10%的差别化报销比例政策,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含医共体内成员单位)报销比例;二是执行灵活起付线政策,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在医共体内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员,视为一次住院,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同时,2020年,在全国率先推进全省域住院按病组(DRG)点数付费改革,建立了总额预算协商机制,节约留用、超支共担等工作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
(一)推进县域医共体薪酬改革工作。省人力社保厅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一步探索适应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新特点,在落实好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县域医共体薪酬改革力度,激活医共体高质量发展动力。
(二)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总结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争取明年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价格改革工作,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三)完善总额预算协商机制。切实提升总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完善医保、卫生健康、财政以及医疗机构谈判程序,科学分配医疗机构(医共体)医保总额预算额度,科学制定“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比例。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炳南(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电话:0571-8105102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