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津药集采发〔2020〕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京津冀三地政府签订的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的落地实施,进一步落实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根据京津冀医保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津医保局发〔2019〕54号)、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共同签署的《参加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合作协议》等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对应的医保支付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主体及方式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以下简称“采购联盟”),实施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采购联盟均通过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对于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采购联盟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二、关于采购金额的管理与结算
(一)采购金额。市医药采购中心监测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品种情况,计算采购金额。
(二)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品种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内将货款拨付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收到货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的,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具体业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三)财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直接结算业务管理,依据各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品种的金额,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各经营企业指定账户。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对直接结算业务进行核算管理。
(四)激励措施。对合理使用中选医用耗材、履行采购合同、完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用量的采购联盟,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人头等付费标准实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三、加强监管与惩戒
(一)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完善医用耗材招采政策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医用耗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行为。
(二)加强履约行为监管。落实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主体责任,对不能履约供货、配送的企业,通过约谈、处罚直至清退等措施进行监管。各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医用耗材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医用耗材使用量。
(三)强化招采失信惩戒。建立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不良行为的惩戒管理制度,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严格绩效考核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招采效果与医保考核挂钩,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工作意见》和本市现行医保规定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