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恢复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经办业务的通知
津医保办发〔2020〕38号
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防控新冠肺炎领导小组批准,自2020年4月30日零时起,我市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恢复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经办业务。
恢复现场经办后,各单位要按照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合理安排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深入做好医保经办服务,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