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2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自2020年4月1日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1202元。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自2021年起,我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次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当年度起付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起付标准。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