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11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市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继续按照津医保局发〔2020〕3号有关规定做好医疗费用保障,确保疑似患者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切实加强疫情防控。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确诊或疑似异地参保患者在本市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的医保资金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工作,疫情结束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下与异地医保部门进行清算。
确诊或疑似本市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疑似患者经医保报销和就医地财政补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继续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政策影响救治。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确诊或疑似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安排专项预算予以保障。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确诊或疑似参保患者实际需要,适时向定点医疗机构追加医保预付资金。医保经办机构可在加强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疫情期间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和慢病长期处方等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五、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六、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药品采购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市医保局将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七、优化补助资金结算渠道。疫情发生期间,我市范围内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垫付,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待疫情结束后,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各区财政不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津财社〔2020〕8号)进行垫付。
八、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各单位要指派专人每日上午10点前填写《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和《医保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报送市医保局,重点工作动态可一并上报。
附件:1.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2.医保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
3.当日工作动态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1-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