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6号
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对我市涉及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二)市医药采购平台中包含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二、调整内容和规则
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应按如下规则申请下调我市最高供应价格:
(一)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二)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调整方式
本次调整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信息申报要求,整合企业信息报送渠道,统一由市医药采购中心公布政策信息,受理企业申报。做好信息内部共享工作。
(二)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调整我市医药采购平台招标(或挂网)品种的采购价格。做好药品采购价格联动工作,联动范围增加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覆盖的城市。涉及药品采购方式不做调整。
(三)市医保结算中心做好企业供应价格动态管理工作,动态管理范围增加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覆盖的城市。
(四)本次调整是对供应我市最高价格的调整,对于调整周期内,企业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将不予认定支付标准,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信息废止。涉及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2019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