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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zxzc/20190929/0038-4552.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30 | 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2019〕84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明确医保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医疗机构可另行向患者收费的医疗器械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收取费用,并按医保支付政策结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结算。

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集体审议结果以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三、各医疗机构采购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全量采购,纳入院内财务管理范围。

四、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已包含在医疗服务内涵中的医疗器械,不得让患者自行采购或者另外收费。

五、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收费,维护广大群众就医权益。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201912041531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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