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增阿比特龙等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9〕85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新增阿比特龙等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1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 调整类型 | 药品 名称 | 剂型 | 规格包装 |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 备注 |
1 | 新增 | 阿比 特龙 | 片剂 | 0.25g*60片/盒 | 244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新增 | 吉非 替尼 | 片剂 | 0.25g*10片/盒 | 18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说明:“序号”1-2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