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19〕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20元/人·年。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额度,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暂定为44元/人·年,年终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调整和清算。市级财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1号)规定,对各区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照新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确定2019年9月起,收取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20元/人·年,二档550元/人·年。符合享受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和市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在2020年底前取消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从2019年9月1日起,一是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将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3193元;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60%。
三、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
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经办衔接工作,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要在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参保连续稳定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的参保登记工作,避免重复参保;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动态管理,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断保、漏保问题。
四、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各区县要进一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做好新一轮保险公司承办大额、大病保险工作后的前后衔接,做到工作不脱节,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大额、大病保险数据统计管理,切实做好“一站式”结算。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五、狠抓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各区县要切实肩负起医保扶贫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再动员再部署,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要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和“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用好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要健全医保扶贫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加强医保扶贫运行分析。
要继续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贫困人口医疗负担。从2019年9月1日起,在降低贫困人口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六、做实市级统筹有关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制度,确保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要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要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工作,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要实现经办服务统一,严格执行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区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要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业务标准的要求,高标准推进统筹区内统一联网、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
七、持续改进医保基金监管及公共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要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要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和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关系全市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及时落地见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提前做好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确保大病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各区县在推进有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