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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106/t20210617_5480415.html | 作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6-09 | 3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天津河北京津医院等7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09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京津医院等7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京津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蓟州区众康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康隆达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市人民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5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南开晟佳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5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