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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CsdnUFIS_o5lJoG1_T07g | 作者: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07 | 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培训会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2022-06-07 20:19发表于河北

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进一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6月7日,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培训视频会。市局四级调研员王进宝主持会议,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主任段志磊对医保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使用进行业务培训。

市局四级调研员王进宝同志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切实做好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遴选工作

(一)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备符合网络安全的条件。对照《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的要求。二是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三是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四是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五是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六是具备有24小时视频监控。

(二)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工作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方式:一是凭处方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二是无处方购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OTC),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其中,采取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方式是最主要的购药方式。

(三)强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基金监管工作

按照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议规定,要切实做好基金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内容:

一是建立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是否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

二是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应包含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是否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是否以高于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是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是否按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是否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加价率,是否以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是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是否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二、进一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一是要求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医保结算清单接口开发改造,并能够实现实时上传。

二是组织抽调市DIP改革专家库有关人员,开展基线调查,修订完善市本地DIP目录库。

三是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好DIP改革首要责任,做到编码管理、信息传输、病案质控、内部运营管理机制转变的4个到位。